4、通力协作,疏堵并举,切实增强对幼教工作的监管合力。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的组织领导。市乡两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中心校要定期对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筹措与投入、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内部管理进行督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着力提高办园质量。二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合作,既堵也疏,增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合力。政府要统筹协调卫生、物价、安监、消防、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支持幼儿教育工作,努力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严格审查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并定期进行复查审核,严把审核关;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持有办园许可证但条件较差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并以此推动省优质园、扬州市优质园建设。
5、完善保障,强化培训,大力提高幼师队伍整体素质。一是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充实幼儿教师队伍。通过公开竞聘、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一批起点、素质较高的幼儿教师。在城区公办园与乡镇中心幼儿园工作的幼儿教师必须率先具备相应的学历与专业资格证书。二是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和续任要尽早纳入教育部门规范管理,对基本胜任幼教工作而学历、资质不达标的教师要强化培训,让她们尽快获得相应学历与资质;对基本不胜任幼教工作而学历、资质又不达标的教师要逐步予以清退。三是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议成立幼师队伍自律性组织,制定从业规范和基本工资标准,有计划地实行人事代理,维护幼师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要在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表彰优秀教师等方面将幼儿教师纳入基础教育系列,确保幼儿教师占有一定比例。幼儿园的举办单位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市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管,以良好的保障和合理的待遇,促进幼师队伍的稳定提高与合理有序的流动。四是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训。一方面,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鼓励幼儿教师通过自考、函授等途径进行自我提高;另一方面,要通过开展业务辅导、岗位练兵、幼教科研等活动,使全体幼儿教师逐步确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不断改进教育方法,提高专业技能;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园长的培训力度,促其更新办园理念,提高管理水平。
6、统一规范,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城乡幼儿保教质量。一是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幼儿教育法规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按照幼儿教育规律,逐步统一不同年龄段幼儿的课程设置与课时安排,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坚决纠正幼儿园教育教学的随意性和“小学化”现象。二是建立与幼儿园教育改革相适应的多层次教科研与定期园本培训制度,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三是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首先要制定实施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规划,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考查;其次,要扶持一批办学思想端正、管理严格、办园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私立幼儿园,逐步形成以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主、覆盖城乡的幼儿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