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托收支付的条件下,一般合同不规定收货人和被通知人。这时可以有两种填写方法:(1)空白收货人栏目,被通知人栏目填写买方名称与地址。
(2)收货人栏中空白抬头,被通知人栏目填写买方的名称和
地址。在托收或其他收支方式下,也可能出现与信用证内容相同情况,在这时,填写方法可参照信用证情况下的填写方法。
在极少数的交易中,可能出现要求空白收货人栏目和被通知人栏目。这是因为提出要求的一方准备买卖在途货物。制作单据时要在副本单据的被通知人栏中填写买方或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与地址。承运该批货物的船方将承担货物卖出前的风险。
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类包括运输标志、重量、货物名称、数量和尺码与部分内容。
4、托运单编号(NUMBER):一般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
5、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此栏目按信用证的目的港填写。填写时注意重名港口的现象,一般将目的港所在国家名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如果目的地是一内陆城市,应该在这一栏目填写货物卸下最后一艘海轮时的港口名称。在船方或其代理人计算运费时,是根据托运单的本项内容计算航程的。
6、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此栏填写信用证或合同都规定的唛头,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可填写N/M。 也可自行选择一个合适的唛头。在选择唛头时,要充分考虑到买方提货的方便、买方利益和买方所在国要求,包括商业习惯、港口规定、文化传统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
7、数量(QUANTITY)托运单中的数量是指最大包装的件数。
8、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对这一栏的内容允许只写大类名称或统称。但是如果同时出口不同的商品,应分别填写,而不允许只填写其中的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
9、重量(GROSS WEIGHT / NET WEIGHT):重量应分别计算毛重和净重。毛重是指包括包装材料在内的货物重量。净重是指扣除包装材料的货物实际重量。如果一次装运的货物中有几种不同的包装材料或完全不同的货物,那么在填写这一栏目时,应先分别计算并填写每一种包装材料或每项货物的毛重或净重,然后合计全部的毛重和净重。在计算重量时,要求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常用的计量单位是公吨或千克。
10、尺码(MEASUREMENT):该栏目填写一批货的尺码总数,一般单位为立方米。总尺码不仅包括各件货物尺码之和,还应包括件与件之间堆放时的合理空隙所占的体积。
11、装运日(TIME OF SHIPMENT):装运期的表示可以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也可使用英文与阿拉伯数字一起表示。如:6/5/2004,MAY 06,2004。装运期还可以表示为一段时间,如2004年5—6月,或“装运期不迟于?.”。
12、到期日(EXPIRY DATE):栏目的填写一般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但如果装运期空白不填的话,这一栏目可以不填。
13、存货地:内容用中文填写。
14、转船(TRANSSHIPMENT):填写要求与分批一致,在“允许”或“不允许”两者取一。
15、分批(PARTIAL SHIPMENT):按照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填写。只能限在“允许”或“不允许”两者中取一。如果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分若干批,或对分批有进一步的说明,不要将这些说明填入本栏目,而应将这些说明填入“特别条款类”的栏目中。
16、运费(FREIGHT):一般不显示具体运费,只填写“运费待付”或“运费预付/已付。
17、托运单日期:托运单日期的填写与发票的日期一样的内容,即开立发票的日期。
18、提单正本份数:提单正本份数一般一式三份,三份正本提单同时有效。
THRE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是指三份正本提单;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IN THREE、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指三份正本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 意指全套提单。按照习惯,一般是指二份以上正本提单。
19、提单副本的份数:提单副本一般是指出口企业留底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