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人民调解工作没有牵头单位。当前,公检法司的职能较为明确,法院专司审判执行工作,对于人民调解具有指导职责,但是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力量由哪个部门牵头管理、培训、调度等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予以明确。由于牵头单位的缺乏,导致人民调解力量成为散兵游勇,力量分散,业务水平良莠不齐,缺乏专业培训和专业指导,没有统一的组织领导,仅凭借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一腔工作热情,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人民调解队伍与多元化纠纷调解的制度要求已不相适应。
范文内容地图三是难以建立科学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建立强有力的能够胜任诉前调解工作的机制是先行调解制度的内在要求。如果因为诉前调解工作人员有限、水平不高,导致诉前调解不成功,那么诉前调解的时间就会迟延当事人立案的时间,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会增加。当事人对诉前调解信心不足,认为诉前调解成功率可能不高,或时间过长时,就会拒绝诉前调解。同时在立案登记制条件下,立案的门槛大大降低,原本可以诉前调解的案件就会直接转化为诉讼案件,诉前调解的案件数量就会急剧萎缩,先行调解制度就会落空。相反,如果诉前调解工作水平能够大幅提高,就会筑牢先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基础,就会大大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立案登记制给法院带来的办案压力就会有效缓解。
四是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保障经费。目前,人民陪审员工作正在试点改革当中,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费用得以解决,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费用却依然没有保障。很多人民调解员都有自身的工作,如果参与人民调解必须影响工作,期间的误工、交通、伙食等各项费用由谁来解决?若要人民调解力量发挥作用,必须解决人民调解队伍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于调解,并热爱调解。在重庆、成都等地,一些辅助人民法院参与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政府会相应根据案件调解的数量予以补贴,这亦不失为一种方法,建议应予以借鉴推广。
四、改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明确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机构和牵头单位,由该机构牵头成立专门的各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做到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该项工作有人管,管得好,使调解前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科学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个人简历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调解范围、工作程序等等,使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具体、目标明确、程序严谨,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成效。
三是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无论是地方财政保障,还是法院人财物统管之后,都应忙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否则人民调解员只做长期“义工”并不现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法院指导民调工作才能顺畅,才能真正实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制管事。